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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源局与镇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镇江市京口区东城社区第五、第六居民小组的土地共计281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4423元。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交纳罚款的义务,其他三项处罚尚未履行。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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