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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境保护局与镇江雩**任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镇江**境保护局对镇江雩**任公司宕口轧石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一案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镇徒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镇江雩**限公司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宕口轧石项目停止生产。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3月5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镇江市**护局镇徒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4年7月10日,镇江**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辛丰中队环境监察人员在对镇江雩**任公司进行信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宕口轧石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经正式投入生产,造成粉尘和噪声污染严重。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了镇徒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镇江雩**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宕口轧石项目停止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镇江**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镇徒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镇江**境保护局作出的镇徒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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