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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瑶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朱*瑶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朱**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决定并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瑶2014年7月14日申请延期审理本案,以便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朱*瑶于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的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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