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徐*、徐乙诉某市规划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确认某市规划局更改(局部调整)《某市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局部调整《某市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而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