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徐*、徐乙诉某市规划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确认某市规划局更改(局部调整)《某市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局部调整《某市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而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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