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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审批一案,本院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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