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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泗阳县庄圩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泗阳县庄*乡人民政府(下称庄*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董**确认占用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行初字第00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庄*乡政府的出庭负责人江**及委托代理人许强风,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姜**,原审第三人泗阳县庄*乡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乡政府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圩乡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泗阳县庄圩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泗阳县庄圩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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