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沭**育委员会(以下称沭阳卫计委)以被申请人丁**、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委作出的沭计征决字北206150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沭阳卫计委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卫计委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沭计征决字北206150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