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市农委于2014年6月4日,以被申请人已缴纳部分罚没款且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农委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宿迁**员会撤回对宿农(饲料)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