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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与被告阳县人民政府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丽诉泗阳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以其与房屋征收部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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