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丽诉泗阳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以其与房屋征收部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