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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沭阳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乐**限公司(下称乐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诉讼中,上**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沭阳乐**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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