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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沭阳人社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行初字第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沭阳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孙**、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扣除相应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行初字第002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已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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