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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钱与宁海县民政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施永钱因与宁海县民政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宁波**民法院(2015)浙甬行受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施永钱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有关规定适用的争议,并非政策性问题。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历史遗留问题过于宽泛,忽视了本案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依据予以裁判。本案属针对行政行为的行政争议,申请人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浙江**民法院撤销原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政局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施**同志来信的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再审申请人对此不服诉请撤销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以诉争事项系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错误,本院予以指正。

宁**政局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关于对施**同志来信的答复》,但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6月才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结论正确。

综上,施永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施永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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