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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戚惠法等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陆**、戚惠法、汪**、朱**上诉称:1.2007年新风村批准撤村建居,同年新风村整村集体所有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即上诉人所涉农村编制已经撤销。原审认为新风村仍是农村集体编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集体所有土地分产到户其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随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发生改变,上诉人作为案涉土地承包者与实际使用者,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上诉人原承包的土地与宅基地使用权在2008年为了建设新风社区安置房被征迁(划拨形式),但到2012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并挂牌拍卖。杭州市人民政府无权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批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公共利益与商业用途的行政批准程序与补偿标准均不同,上诉人作为土地实际使用者,有权维护自身权益。3.退一步讲,杭州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上诉人作为原土地使用者也有权进行控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陆**等四人对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起诉材料,原新风村的集体土地经过征收程序,性质已变为国有土地,陆**等四人对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或其他权利,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也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因此陆**等四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间并无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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