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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张**等与余姚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等五人诉余姚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宁波**民法院(2015)浙甬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等五人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缺乏法律依据。原告所诉事项的实质内容是由于余姚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造成的人事纠纷,原告向余姚市人民政府追偿劳动给付义务,与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具有关联性。即便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一定关联,也不能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由宁波**民法院立案或者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本案系电影放映员提起的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许**等五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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