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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6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徐**上诉称:上诉人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2015年温州市副市长陈**在瑞安任职期间关于卖瑞枫安置地从中个人所得多少经济利益(不包括黄金、钻石、珠宝、外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温州市人民政府以答复函拒绝公开上述信息,该答复函没有引用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基本事实没有查明,作出的裁定严重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上诉人徐**于2015年7月31日以与本案相同的被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向温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之后,上诉人徐**于2015年8月4日向杭州**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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