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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下城区政府)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下政征补(2014)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14号补偿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被告下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章**,第三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24日,下城区政府作出14号补偿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下城区房屋征收办)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唐**、唐**,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嘉绿青苑2幢1104室住宅现房(建筑面积117.66㎡,房屋评估价值人民币2386733元)和嘉绿文苑西园2幢2单元501室住宅现房(建筑面积88.26㎡,房屋评估价值人民币1657170元)。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由下城区房屋征收办与唐**、唐**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二、唐**、唐**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下城区房屋征收办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三、唐**、唐**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下城区凤起里1号1单元302室住宅房屋并交付下城区房屋征收办。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下政征补(2014)第14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及公示和过程说明,证明下城区政府作出14号补偿决定,送达及公示的事实。

2.《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附件、在征收范围张贴和政府网站公示的照片及公告过程说明等,证明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据杭下政征字(2013)2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2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以及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及公告等事实。

3.下城区房屋征收办提交的申请书、受理通知及送达回执等,证明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决定申请及下城区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送达给原告的事实。

4.听证笔录及签到、身份证明等,证明下城区政府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的事实。

5.《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拟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送送回执、唐**回函、身份证明等,证明下城区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拟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送达原告及原告回复的事实。

6.(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8487号、第18489号《公证书》、组织评估机构报名的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情况公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公告及上述公告在征收范围张贴和公示的照片、公告过程说明等,证明选定浙江国信**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为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事实。

7.房屋登记档案查询记录(2014-109437805)、一般查档证明(土地证号:杭下国用(2006)字第004742号)、户籍资料等,证明被征收的下城区凤起里1号×单元×××室房屋产权为唐**、唐**共有,房屋用途为住房,结构为混合,总层数为6层,所在层数3层,建筑面积为101.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属性质为国有;唐**已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唐**、唐**的事实。

8.浙国房估字(2013)第凤起路站001-006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及实地查勘记录、送达告知书和送达回执、房屋基准价比准价公告和初评公示及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和公示的照片、公告过程说明等,证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51595元(因原告不同意评估机构对室内装饰进行实地查勘评估,上述评估价值不包含室内装饰及附属物价值)及估价报告送达、房屋基准价比准价公告和初评公示的事实。

9.迁址公告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房屋征收签约和腾房的通告》、张贴过程说明、送达回执、征收实施单位上门协商工作记录,证明超过签约期限的签约腾房奖励政策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征收工作上门协商的事实。

10.唐**、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案。

11.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评估价格公示表、在征收范围张贴和公示的照片、公告过程说明、安置房权属资料,证明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安置房评估价格公示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的事实和安置房权属。

12.杭政函(2004)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证明被征收房屋位于杭州市1(i)级地段、安置房源位于4(iv)级地段。

13.嘉绿苑安置房补充协议及房源清单,证明嘉绿文苑西园4幢调整为6幢及房源。

14.交接协议;

15.新安铭苑交付协议、补充协议、房源清单、支付发票;

16.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初步评估结果更正公示(一)、公告过程说明及公示的照片;

证据14-16证明安置房源权属。

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1.一年来原告为了配合拆迁,无数次找有关部门解决遗产问题,至今无法解决,有些部门工作人员态度差,不尊重、不理解导致我患上严重抑郁症。2.凤起里1号×××房屋存在遗产纠纷,房子在我产权上,财产在唐**手上,唐**要继承房子,财产必须分给我,房子和财产是有关联的。3.房子是1级钻石地段,安置房是4级地段,都是别人挑剩下的,如此调换,我不认可也无法接受。4.都是公共利益,为什么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的房屋征收补偿比百井坊补偿少,我要求被告用书面方式回答这个问题。5.车库阳台补偿价格问题,强烈要求被告公平、公开、公正。请求撤销14号补偿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

2.房产证,证明房屋的权属情况。

3.房屋补偿决定书,证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

4.公证书,证明房子原来是原告母亲赠与给唐**和唐**。

5.赠与合同,证明是原告母亲当时把房子赠与给唐**和唐**。

6.欠条,证明唐**跟唐**、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7.医院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体状况,因征收的事情导致原告得了抑郁症。

8.遗产清单,证明当时的遗产情况。

9.两份协议,证明当时为了配合拆迁尽快解决问题,在社区组织下达成关于房屋分割的协议,当时讲好财产要分好,还有一部分遗产的现金(欠条等)处理好了,房子的25%原告才同意按协议的内容给唐**。

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具有依法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权力。

2.因“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号征收决定,同日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被征收人对被告作出的2号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登记在产权人唐**、唐**名下的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里1号×单元×××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为杭房共字第49595号,建筑面积为101.67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结构为混合,总层数6层,所在层数3层,无查封、有抵押(他项权人为中国建设**州西湖支行,他项权证号为杭房他字第07258117,债权数额为700000,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登记日期为2007年6月14日,已过抵押期限);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6.9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属性质为国有。被征收房屋产权共有人唐**因车祸去世,唐**、唐**和唐**兄妹三人,父母均已去世,唐**无配偶和子女,唐**和唐**系唐**仅有的法定继承人,唐**和唐**均未提供唐**所有的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继承公证书或司法裁判文书。

4.经浙江国信**询有限公司评估[浙国房估字(2013)第凤起路站001—006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51595元,因原告唐**不同意评估机构入室对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进行丈量评估,上述评估价值不包括室内装饰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给原告,并告知其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和鉴定。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对评估报告提出了复核申请,浙江国信**询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重新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2014年4月3日送达给原告,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

5.因原告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2014年4月23日书面向被告申请要求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依法予以受理。2014年4月28日,被告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唐**、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原告,并于2014年5月5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原告、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作出了说明。原告唐**及唐**参加了听证会,并提出要在遗产继承问题解决好后再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对补偿方式及过渡方式没有作出明确选择。2014年6月20日,被告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报告送达原告,原告虽然寄来回复函,但并未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选择,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或鉴定申请。被告经过审查,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申请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下政征补(2014)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依法送达给原告。

综上,被告受理房屋征收部门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申请并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

第三人唐**述称:1.对于补偿方式我在听证会上已经作出明确的选择(货币补偿),因此被告说的在2014年5月5日的听证会上唐**对补偿和过渡方式没有作出明确选择与事实不符。2.本人在2014年9月15日再次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明确要求货币补偿,该报告已送交给杭州**征收办负责人李**。3.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的补偿方式的决定,本人不能接受,因为该决定书决定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被申请人唐**,而本人早已明确要求货币补偿,所以不能接受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到被申请人不同意评估机构对室内装饰进行实地查勘评估,事实上2014年5月5日的听证会上我明确同意评估机构入室评估的。5.案涉房屋征收涉及地铁2号线的建设,我本人是支持的,也是率先把自己的私人物品于2013年10月底搬走(腾空),并多次向征收部门提出签约,给征收办负责人的报告中也提出,但被告认为我要在继承问题解决好后再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与事实不符。6.我早已于2013年10月底搬出我的私人物品(腾房),并在2014年3月4日之前多次口头电话要求签约均无结果,本人积极努力、配合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的工程项目建设。关于超过签约期限和腾房奖励政策无法接受,对本人不公平。7.对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和整个选举过程,本人没有参加,剥夺了我的选举权,因为本人不住在案涉房屋,也没有人打电话通知我。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案涉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第三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4年9月15日给征收办负责人的报告,证明第三人配合政府拆迁、提出来三点要求。该证据系复印件。

庭审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如下:证据1-2、4-5、7、11-16三性无异议;证据3、6的程序合法性有异议;证据8的合法性有异议,应该把阳台全部评估进去;证据9确实张贴过,但没有协商;证据10合法性有异议,超过期限也应该给予奖励。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9中的奖励都应该给第三人,第三人一直是同意签约和腾房的;其它证据同意原告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如下:证据1-3无异议;证据4、5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还是唐**和唐**;证据6-8真实性无法判断,与本案无关;证据9真实性需要原告及第三人确认,原告及第三人还是有争议的,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征收部门可以按照他们的约定进行产权调换和拨付结算。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不满意,征收办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证据6与本案无关;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其它证据没有意见。

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是补偿决定之后产生的;原告认为与事实不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2、4-5、7、11-16与原告提供的证据1-2各方均无异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3能够证明征收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及受理、送达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6能够证明评估机构的产生情况,予以采信;证据8能够证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相关情况,予以采信;证据9能够证明涉案征收的奖励政策及协调情况,予以采信;证据10能够证明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本案被诉行为,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9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于被诉行为之后,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杭州市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下城区政府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1.下城区延安路、凤起路一带;2.具体门牌号码:延安路457号、凤起路450-460号(双号含支号),凤起路466号,凤起里1号、凤起里2号、凤起路500号(原凤起路114号),凤起路472-498号(双号含支号),凤起路449号,凤起桥河下小平房1号(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征收部门为下城区房屋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为杭州市**发展中心,并附征收补偿方案。同日发布2013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2号征收决定的内容以及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该公告于2013年12月5日在地铁二号线凤起路站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并在下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下城区凤起路凤起里1号×单元×××室房屋位于2号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登记在唐**、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为杭房共字第49595号,建筑面积为101.67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结构为混合,总层数6层,所在层数3层,无查封、有抵押(他项权人为中国建设**州西湖支行,他项权证号为杭房他字第07258117,债权数额为700000,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登记日期为2007年6月14日,约定期限为2007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4日,2013年10月10日贷款已结清);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6.9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属性质为国有。被征收房屋产权共有人唐**于2009年9月17日因车祸去世,唐**、唐**和唐**姐弟三人,父母均已去世,唐**无配偶和子女,唐**和唐**系唐**仅有的法定继承人,唐**和唐**均未提供唐**所有的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继承公证书或司法裁判文书。

因涉案征收项目被征收人未能通过协商、投票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下城区房屋征收办于2013年12月23日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确定国**司为杭州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设部准予的一级评估资质。国**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浙国房估字(2013)第凤起路站001—006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书》,确定涉案房屋在估价时点(2013年12月5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51595元整(房屋单价为33949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基准比准价格为32960元/平方米),因唐**不同意评估机构入室对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进行丈量评估,上述评估价值不包括室内装饰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报告已送达给唐**和唐**,并告知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和鉴定。在法定期限内,吴**(唐**之妻)对评估报告提出了异议,国**司对评估报告重新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送达,唐**和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

因下城区房屋征收办与唐**、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下城区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4月23日向下城区政府申请对征收凤起里1号×单元×××室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一并提交的有2号征收决定公告及附件、在征收范围张贴和政府网站公示的照片及公告过程说明;(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8487号、第18489号《公证书》、组织评估机构报名情况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情况公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公告及上述公告在征收范围张贴和公示的照片及公告过程说明;房屋登记档案查询记录、一般查档证明(土地使用权)、户籍资料;浙国房估字(2013)第凤起路站001-006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及实地查勘记录、送达告知书、送达回执、房屋基准比准价公告和初评公示及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和公示的照片及公告过程说明;迁址公告、《关于进一步明确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房屋征收签约和腾房奖励政策的通告》、张贴过程说明、送达回执、征收实施单位上门协商工作记录;唐**、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评估价格公示表及在征收范围张贴和公示的照片、公告过程说明、安置房权属资料;杭政函(2004)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等材料。

下城区政府受理该申请后,于2014年4月28日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唐**、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唐**、唐**,并于2014年5月5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唐**、唐**、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唐**、唐**参加了听证会,唐**提出要在遗产继承问题解决好后再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对补偿方式及过渡方式没有作出明确选择;唐**倾向货币补偿。2014年6月20日、23日,下城区政府分别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报告送达唐**、唐**,该告知书载明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如逾期未与下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不选择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的,将在补偿决定中明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2014年6月28日,唐**向征收补偿机关寄出回复函,但并未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选择,也未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复核或鉴定申请。2014年7月24日,下城区政府作出14号补偿决定,并分别向唐**、唐**送达。下城区政府在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了该决定书,并在下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亦公开了该补偿决定书的内容。

另查明,经国**司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浙国房估字(2013)第凤起路站002-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嘉绿青苑2幢1104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17.66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13年12月5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386733元(单价20285元/平方米)。经该评估公司同日作出的浙国房估字(2013)第凤起路站002-0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嘉绿文苑西园2幢2单元5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88.26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13年12月5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57170元(单价18776元/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据此,下城区政府具有作出14号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产权共有人之一唐**于2009年9月17日因车祸去世,唐**和唐**系唐**仅有的法定继承人,但唐**和唐**均未提供唐**所有的被征收房屋份额的继承公证书或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据此,下城区政府在14号补偿决定中将唐**列为被征收人,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唐**在听证会中提出倾向货币补偿,但唐**并没有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故下城区政府按照《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14号补偿决定,将涉案房屋的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现房)产权调换,同时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下城区政府在作出14号补偿决定前,履行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听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告知等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进行送达,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程序合法。原告诉称原有车库的补偿问题没有解决,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补偿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14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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