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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孙**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俞**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孙**房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杭行终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俞**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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