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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倪**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等8人诉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等8人上诉称,审查起诉仅是对起诉人的起诉材料予以审查,并不对对方的答辩进行审查。起诉人对起诉期限不负举证责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现对杭州**管所于1983年5月31日与杭州漂染厂签订的“征地拆迁合同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行政行为作出迄今已超过20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二条的规定,起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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