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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30日作出的下人社监处字(2014)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天**有限公司未支付夏*等20名员工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1269060.94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8日前支付夏*等20名员工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1269060.9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曾某2013年4月至7月、9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23978.71元。

经申请人执行人补正申请材料,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2014年1月30日作出下人社监处字(2014)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下人社监处字(2014)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天**有限公司支付曾某2013年4月至7月、9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23978.71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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