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源局与丁**、储**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杭土资拱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本院作出(2014)杭拱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民法院,该院作出(2014)浙杭行终字第370号行政判决,维持本院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杭土资拱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第三条中搬迁的裁决。2014年8月18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杭土资拆许字(2011)第00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9月24日。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3月23日组织了听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土资拱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已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丁**(户)的在册人口为丁**、储**、丁**,因其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杭土资拱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第三条中关于被申请执行人丁**(户)搬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丁**xx号的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