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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杭拱卫医罚(2014)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星桥社区先圣桥xx号开展给人看感冒等疾病的诊疗活动,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因认为被执行人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催告书,催告李**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该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李**已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故本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杭拱卫医罚(2014)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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