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丁**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范**、丁**、陈**、蒋**、丁**递交的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材料,诉请依法撤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冻延(2012)第012号《征地拆迁冻结延期通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诉的杭征冻延(2012)第012号《征地拆迁冻结延期通告》是因杭州市祥符镇花园岗经济合作社因实施010500100(2011)0114花园岗村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2)项目建设需要,经杭州市规划局地字第330100201100038号规划红线定址,确定征收范围后,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属于程序性行为,不确定被征受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征地拆迁冻结延期通告》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范**、丁**、陈**、蒋**、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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