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丁**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范**、丁**、陈**、蒋**、丁**递交的诉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起诉材料,诉请依法撤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杭**(2010)151号《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备案通知行为对起诉人范**、丁**、陈**、蒋**、丁**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范**、丁**、陈**、蒋**、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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