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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维韦华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房拆裁下字(2014)第2号《拆迁纠纷裁决书》第三项裁决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杭房拆裁下字(2014)第2号拆迁纠纷裁决,认定拆迁人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杭州**备中心因百井坊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建设需要,经杭房拆许字(2009)第0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在杭州市下城区镜清里4-13幢一带实施房屋拆迁合法。拆迁人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绝对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不符合《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存有异议问题,已经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杭征估鉴字(2014)第010号]、[杭征估鉴字(2014)第011号]评估结论鉴定书鉴定,评估结果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及相关的拆迁政策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一、由拆迁人提供本市下城区潮王人家X幢X单元XXXX室(现房),建筑面积89.72平方米,房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57464的住宅房屋一套,与被执行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高层住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的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超过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人民币996046元的部分,由拆迁人与被执行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安置房评估结果及相关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资金结算。二、由拆迁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向被执行人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人民币25010元,其他补偿补助费按政策规定足额发放。三、被执行人必须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本市下城区镜清里X-XX幢北单元XXX室房屋,交拆迁人拆除。该拆迁裁决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应维**要求撤销裁决的诉讼请求。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腾空被拆迁房屋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杭房拆裁下字(2014)第2号拆迁纠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房拆裁下字杭房拆裁下字(2014)第2号拆迁纠纷裁决第三项,即腾空本市下城区镜清里X-XX幢北单元XXX室房屋,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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