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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毛玉贵的起诉状,诉请撤销被起诉人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的杭发改投资xxxxxx《关于XXXXFG02-R21-01地块(原控规编号:和睦南区A-21地块)拆迁安置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确认被起诉人该批复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杭发改投资XXXXXX号批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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