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190445.7元及滞纳金37011.5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杭州**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