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盛**、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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