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桐庐**电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钟诉被告桐庐县水利水电局水利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钟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