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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建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9月3日,申请人建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建计生预征字[2014]第3号《预征社会抚养费通知书》,查明:程**、吴**于2003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吴**系再婚,曾与前夫生育一女),于2006年10月5日经再生育审批生育一胎女孩,又于2014年9月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5个余月,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依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程**、吴**预征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5960元。该预征社会抚养费通知书于2014年9月3日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建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吴**价值人民币11596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吴**价值人民币11596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程**、吴**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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