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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建计生征字(2014)第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童成军、秦**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24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3年8月27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男孩,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多生一胎。依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童成军、秦**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1413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2月19日送达。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童成军、秦**价值人民币91413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执行人童成军、秦**价值人民币91413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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