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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姣诉被告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姣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储彪,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内容为:一、“云快传(杭州)云计算产业园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云计算项目”)的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记录并不在本机关,建议你向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二、“云计算项目”发放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为3254367元,上述款项已全部使用于该项目房屋拆迁。该项目地块并未有按地块制作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清单。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2.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身份情况。3.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申请表》。4.快递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表》。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6.特快专递详情单、7.快递查询记录,证据5-7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寄送给原告。8.《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9.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据8、9证明被告作出《答复函》并寄送给原告。10.《关于规范土地征收管理集中统一支付征地补偿款的通知》(建**(2008)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证明建德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款一律由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被征地的行政村。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因自住房屋被强拆、承包土地被征占,原告为核实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书面公开“云计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清单。2014年12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的《答复函》。被告将应当存在的政府信息故意分解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清单”与“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记录”,告知原告未制作上述清单,发放、使用情况记录,建议向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数额也不真实。原告认为,被告对依法应由其公开的政府信息错误指向其他行政机关,未予公开必然存在的政府信息,在程序与实体上均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函》,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证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2014年10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寄交的《申请表》,要求被告书面公开“云计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清单。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申请,经同意于11月14日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于12月1日作出《答复函》并寄送给原告。二、被告作出《答复函》时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三、被告作出的《答复函》内容完整。1、根据《通知》的规定,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一律由市国土局征迁所集中统一拨付给行政村,被告并非发放主体,被告建议原告向市国土局查询符合《通知》规定的发放流程。2、被告虽系“云计算项目”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但并未专门制作“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清单”,根据《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清单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3、被告已公开“云计算项目”发放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为3254367元的政府信息。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被告根据原告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不予质证,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提供的证据1-9,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0,系规范性文件,并未违反相关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姣系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村民,其房屋位于“云计算项目”用地范围内。2014年10月24日,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寄送《申请书》,要求被告书面公开“云计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清单。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后,于同年12月1日作出《答复函》并寄送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函》不合法,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云计算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系被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告也配合土地部门开展了核查面积、摸底登记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传递反馈,被告仅以《通知》规定征地补偿款由土地部门统一拨付给行政村为由,提出其并非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虽公开了“云计算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数额和用途,但未按原告申请提供清单,也未提供上述数额的具体组成,所作答复明显不当。综上,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二、责令被告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向原告杨**作出答复。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至浙江省**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帐号:12×××68。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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