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计生征字(2014)第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建卫计强字(2014)第1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建卫计强字(2014)第1号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