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俞**因不服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1996年6月向第三人孙**颁发的J-4-8-C-22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俞**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俞**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