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因申请人杭州**境保护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余环罚(2013)第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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