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因申请人杭州**境保护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余环罚(2013)第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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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闲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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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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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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