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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与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慈政处(2014)44号房屋拆迁裁决中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村东潮塘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被执行人潘**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村的土地被征收。2012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现为慈溪**收中心)申请,批准了《古塘街道新潮塘板块综合改造工程一期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12年12月10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慈*拆(2012)第6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对拆迁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搬迁期限至2013年1月20日止。被执行人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村东潮塘的住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慈溪市弘**责任公司被确定为涉案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慈溪市弘**责任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应拆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全部房屋建筑面积490.25平方米,慈溪**收中心根据被执行人建房审批表和权属认定部门的认定结果,确定被执行人潘**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84.84平方米(其中斜面结构屋面积108.01平方米)为合法建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平方米。可安置人口5人。可安置面积每人60平方米,共计300平方米。因被执行人与慈溪**收中心不能达成安置协议。慈溪**收中心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2014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依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关于公布2012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作出慈政处(2014)44号房屋拆迁裁决。具体如下:一、被执行人可选择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方案中的一种作为其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被执行人选择调产安置的,慈溪**收中心以慈溪市新潮塘板块综合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期房作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积300平方米,安置房找补金额另行结算,由被执行人潘**支付给慈溪**收中心。慈溪**收中心在被执行人选择调产安置中应补偿被执行人的金额为507628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金额251053元,斜面结构屋补偿金额48938元,装修附属物补偿金额137383元,搬家补贴费28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61817元(先计算30个月,最后以实际过渡时间按实结算),绿化补偿金额5637元。(二)、被执行人选择货币结算的,慈溪**收中心应补偿被执行人2421213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金额251053元,可安置面积补偿金额1843500元,斜面结构屋补偿金额48938元,以上三项补偿金再增加5%增补金额107175元,装修附属物补偿金额137383元,搬家补贴费28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24727元,绿化补偿金额5637元。二、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慈溪**收中心,房屋旧料归慈溪**收中心所有。

该裁决于2014年8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搬迁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腾退被征收房屋,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在慈溪**收中心与被执行人潘**达不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慈政处(2014)第44号房屋拆迁裁决并无不当。且该裁决认定被执行人潘**可补偿安置面积正确,补偿安置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的申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对于慈溪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政府要求强制执行的慈政处(2014)44号房屋拆迁裁决中慈溪市**东潮塘房屋的申请予以准许,并由慈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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