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溪市人民政府与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慈政处(2014)48号房屋拆迁裁决中搬迁腾空被执行人胡**坐落于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3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慈溪市人民政府根据拆迁人慈溪**收中心(以下简称慈**中心)申请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慈政处(2014)24号房屋拆迁裁决。该裁决认定,慈溪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1日依法批准了慈溪市城南区块综合改造工程二期横河片翔龙路两侧区块拆迁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慈溪**源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慈征拆(2014)第4号房屋拆迁公告。被执行人胡**坐落于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房屋列入该项目拆迁范围。根据外围测绘情况,被执行房屋建筑面积870.46平方米。根据被执行人土地登记情况及权属认定部门认定结果,初步确定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29平方米,建筑面积387平方米。被执行人户内人口4人,被执行人长子胡**于1991年1月16日出生,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但未结婚,可再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次子胡**于2005年10月20日出生,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不能增加可安置人口。从而确定可安置人口5人,可安置面积每人60平方米,共计300平方米。按“拆一还一”补偿安置,实际可安置面积387平方米。慈溪市**有限公司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外围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慈**中心与被执行人胡**经协商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2008)63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关于公布2013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慈**(2013)2号)以及《关于公布市城南区块综合改造工程二期横河片翔龙路两侧区块拆迁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所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土地性质调整标准的通知》(慈*改价(2014)4号)之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具体裁决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胡**可选择以下两种安置方案中的一种作为补偿安置方式。(1)被执行人如选择调产安置。慈**中心提供慈溪市城南区块综合改造工程E-04、E-05拆迁安置区块内期房作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积387平方米,安置房找补金额根据安置房实际定位结果另行结算,由被执行人支付给慈**中心。慈**中心应补偿被执行人256473元,具体包括:被执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金额177323元,搬家补贴费28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76350元(先计算30个月,最后以实际过渡时间按实结算)。被执行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金额待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由慈**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执行人予以补偿。上述相关补偿金额与实地测绘、评估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测绘、评估结果为准。(2)被执行人如选择货币安置。慈**中心应补偿被执行人3000995元,具体包括:被执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金额177323元,可安置面积补偿金额2649015元,以上两项补偿金额再增加5%的增补金额141317元,搬家补贴费28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30540元。被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金额待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由慈**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执行人予以补偿。2.被执行人应自收到该拆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执行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慈**中心,房屋旧料归慈**中心所有。

该裁决于2014年8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胡**,被执行人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4日,慈溪市政府向被执行胡**送达催告通知书,限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交付给慈溪征收中心,被执行人胡**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对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权。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慈溪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慈政处(2014)48号房屋拆迁裁决,符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慈政处(2014)48号房屋拆迁裁决依据充分,认定被执行人胡**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基本清楚,补偿安置方式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慈溪市人民政府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胡**进行了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的申请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胡**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付慈溪征收中心,慈溪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要求强制执行的慈政处(2014)48号房屋拆迁裁决中搬迁腾空被执行人胡**坐落于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房屋的申请予以准许,并由慈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