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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与虞**、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14)第43号裁决中虞**、叶**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村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被执行人虞**、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浙江省政府批准,位于新碶街道隆顺村的土地被征收。2010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依宁波市**仑分局申请,批准了《新碶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隆顺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同日,宁波**源局发布了甬(仑)征拆(2010)2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对拆迁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搬迁期限至2010年10月15日止。被执行人位于宁波**新碶街道隆**125号住宅被列入拆迁范围。1993年3月,被执行人批准使用宅基地120平方米,村镇建设许可证批准建造2间2层楼房及一间平房,建筑面积193平方米。被执行人实际进行了扩建加层,经批准宅基地上所建2间2层楼房的阁楼面积为25.28平方米。经杭州永**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需拆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全部406.3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评估金额为168511元,装修及附属评估金额为104902元。其中2间2层楼房的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514元。被执行人于2004年12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儿子虞*随女方生活。虞*系独生子女。离婚后被执行人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双方均未再婚。被拆迁房屋内常住人口为3人,可安置人口为4人。因被执行人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仑区拆迁办)不能达成安置协议。北仑区拆迁办向申请执行人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2014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北仑区人民政府依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北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宁波市北仑区域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等规定,作出仑政拆裁字(2014)第43号裁决。具体如下:一、被执行人应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218.28平方米,可安置建筑面积为218.28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可选择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二种安置方案中的一种作为其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三、被执行人选择调产安置的,调产安置补偿总额为787580元,包括房屋补偿费112196元,可安置面积的购房资金563162元,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104902元,预付自行过渡6个月过渡费6120元,过渡期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止;搬家费2次1200元,同时可得政府定价市场运作的商品住宅房的购房凭证218.28平方米(该房屋楼层基准价为每平方米3300元)。如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总额为1716656元,包括房屋补偿费112196元,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1283486元,再增加15%补偿资金209352元,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104902元,自行过渡预付6个月过渡费6120元,搬家费1次600元。四、被执行人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北仑区拆迁办验收。

该裁决于2014年8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搬迁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腾退被征收房屋,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在北仑区拆迁办与被执行人虞**、叶**达不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仑政拆裁字(2014)第43号裁决并无不当。且该裁决认定被执行人虞**、叶**可补偿安置面积正确,补偿安置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对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要求强制执行的仑政拆裁字(2014)第43号裁决中虞**、叶**所有的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邱家25号房屋的申请予以准许,并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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