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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崔**等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等五人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批准《宁波市鄞州区横街至章水(毛家岙至樟村段)公路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宁波市**迁办公室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方成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叶能,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文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等五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等五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崔**、汤**、方**、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崔**、汤**、方**、方**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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