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与卢善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鄞政集裁(2014)3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中搬迁腾空被执行人卢善标所有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柴家村的建筑面积123.08平方米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其鄞政集裁(2014)3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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