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余征补(2014)第13号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