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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利*、罗**与宁波**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利顺、罗**因要求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利顺、罗**认为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利顺、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利顺、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利顺、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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