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交林诉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钱交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交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交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交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余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金柏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倪**与余姚**术协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宁波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