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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交林与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交林诉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钱交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交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交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交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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