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余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姚**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姚**征收社会抚养费8037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已缴5000元,尚有3037元未缴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全面履行行政决定。2014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面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全面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余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