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起诉人徐**曾以国土资源局、高潮村书记为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确认高潮村三产用地违法建筑18层大楼。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起诉人发放补正告知书,告知其诉状内容有欠缺或错误,应限期补正。2015年6月8日,起诉人徐**以宁波市**仑分局、北仑新矸镇政府为被告再次向本院提交诉状,诉请为:高潮村三产用地违法建筑18层大楼;依法确认。由于该份起诉状依然存在起诉状名称不规范、被告北仑新矸镇政府名称错误以及诉讼请求未能正确表达等情形,且经本院告知后,起诉人拒绝补正,故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