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康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韩*康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施**与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溪市**济合作社与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慈**砖瓦厂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孙**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胡**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邵**、邵**等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柳**与慈溪市人民政府白沙路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姚市安居**东瑞分公司与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赖**、黄**与慈溪市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