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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康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韩*康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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