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仇XX、张**、张*、张**因要求被告奉化市公安局履行户口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仇XX、张**、张*、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XX、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