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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张**等与奉化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仇XX、张**、张*、张**因要求被告奉化市公安局履行户口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仇XX、张**、张*、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XX、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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