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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象山**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象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告象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原告李**以诉讼请求不明确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因诉讼请求不明确,需另行起诉为由,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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