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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宁波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林**不服被告宁**划局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建**(2008)浙规(建)证02600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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