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何**与苍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何**诉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何**、何**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何**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