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何**诉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何**、何**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何**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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