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王**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包**、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民委员会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南**、金**与永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乐清市公安局管辖裁定书
黄**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